(2016)甘07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900号原告姚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杨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被告杨某某外出打工,目前不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邸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