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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诉被告杨小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431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