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44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俄某某。本院在审理潘某某与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