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庆杰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1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收支证明,在四平市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申办并取得牡丹信用卡(卡号×××),于2013年8月10日开始透支,截止到2016年1月14日已积欠本息共计人民币66809.04元,其中本金44124.42元。在其违约透支期间,经工商银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侯某某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申请信用卡相关材料、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欠款扣收意见书、光盘、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规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人民币4412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宋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