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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行辖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玉红、刘淑利诉敦化市雁鸣湖镇政府等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行辖4号原告刘玉红、刘淑利诉被告敦化市雁鸣湖镇政府、第三人李爱民、第三人王艳敏、第三人敦化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房屋行政登记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系列案件,已由其他法院受理,为了便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金莲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