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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瑞与田绪伟、荆晓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田绪伟,荆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异48号异议人:徐瑞。被执行人:田绪伟。被执行人:荆晓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瑞与被执行人田绪伟、荆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瑞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徐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瑞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徐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张仲学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