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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大明与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大明,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35号原告吉大明,1953年6月9日出生,住翼城县浇底乡。委托代理人韩国明,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翼城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郭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大明与被告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96元,减半收取180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寅辉审 判 员  丁 力人民陪审员  李光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