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与张永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张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李志平,行长。被执行人张永旺,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1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永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永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77817.63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56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