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吕朝强与王世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朝强,王世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665号原告吕朝强,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世发,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朝强诉被告王世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朝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朝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朝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