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周丽与崔玉华与徐珊珊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华,徐珊珊,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4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华。申请执行人徐珊珊。被执行人周丽。申请执行人崔玉华、徐珊珊与被执行人周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新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丽位于海口市南航西路XX号南港大厦B座X幢XXX房[产权证号:HJ002XXXXX]。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