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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00号罪犯陈航,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航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484元。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航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与他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484元(未赔偿)。刑期从200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