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2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申请执行孙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孙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2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河口区黄河路。负责人:綦学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孙英华,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申请执行孙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英华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