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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姚亚玮与姚亚杰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亚杰,姚亚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亚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亚玮。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姚亚杰因与被申请人姚亚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津高民申字第05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姚亚杰,被申请人姚亚玮及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双方系兄妹关系,2009年2月,姚亚杰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和平区政府定向安置房BT方式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金额为1000000元,期限为2009年3月10日至2011年1月10日。庭审中,姚亚玮表明要求姚亚杰返还其中的300000元,姚亚杰抗辩称姚亚玮所讲的300000元在以姚振祥为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010000元合同中。关于该事实,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1)东民初字第5056号民事判决以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中予以查明,即“2009年2月20日,被告姚亚杰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和平区政府定向安置房BT方式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项包含被继承人姚振祥与被告张慧兰夫妻共同出资450000元、被告姚亚玮出资300000元),信托期限为1年10个月,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税前信托预计收益率为年8.4%。”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姚亚杰支取了全部投资款1000000元及投资收益154000元。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姚振祥与被告张慧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投资款450000元、投资收益69300元,合计516300元;属于被告姚亚玮的投资款为300000元、投资收益为46200元,合计346200元。上述款项现在被告姚亚杰处保管”(详见该判决书)。该案判决现已经生效。姚亚玮提起诉讼,要求姚亚杰返还投资款300000元及投资收益46200元;支付拖欠上述欠款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5056号民事判决以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均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姚亚杰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和平区政府定向安置房BT方式建设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项包含被继承人姚振祥与被告张慧兰夫妻共同出资450000元、被告姚亚玮出资300000元),信托期限为1年10个月,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税前信托预计收益率为年8.4%。”合同期限届满后,姚亚杰支取了全部投资款1000000元及投资收益154000元。其中属于姚振祥与张慧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投资款450000元、投资收益69300元,合计516300元;属于姚亚玮的投资款为300000元、投资收益为46200元,合计346200元。上述款项现在姚亚杰处保管”。现该两审判决已经生效,姚亚玮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的事实要求姚亚杰返还投资款300000元以及投资收益46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姚亚玮要求亚杰给付上述欠款利息一节,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姚亚杰返还原告姚亚玮投资款3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姚亚杰返还原告姚亚玮投资收益46200元;三、驳回原告姚亚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被告姚亚杰负担。姚亚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姚亚玮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亚玮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姚亚杰主张在其为委托人的1000000元信托合同中没有姚亚玮请求的300000元,但该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姚亚杰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一审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支持姚亚玮的诉讼请求正确。姚亚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姚亚杰负担。姚亚杰申请再审的请求是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姚亚玮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依据的判决已经被撤销,且姚亚玮没有证据证明其给付了30万元。被申请人姚亚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再审查明,姚亚玮持一便条、继承案件的开庭笔录以及(2011)东民初字第5056号民事判决、本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请求判令姚亚杰给付其30万元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并给付利息。现上述两判决已经被本院(2015)二中民再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正在审理中。本院再审认为,因原判决依据的生效判决已被撤销,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525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业香审 判 员  朱 靖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利甲速 录 员  常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