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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93号原告:丁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祝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