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丁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493号原告:丁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祝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