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新奇诉刘红伟、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奇,刘红伟,张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彩萍,女,汉族。张新奇诉刘红伟、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伟、张彩萍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