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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新奇诉刘红伟、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奇,刘红伟,张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彩萍,女,汉族。张新奇诉刘红伟、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伟、张彩萍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