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5142号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5487XXXX。法定代表人黄浩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注册号:110000001271601。法定代表人朱卫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电气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人民电气公司以被告城建一公司已给付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九十三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人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四百九十三元。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睿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