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宗军与被上诉人李淑芬,原审被告李桂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军,李淑芬,李桂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宗军,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郎海东,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芬,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彦欣、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桂芹,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王宗军与被上诉人李淑芬,原审被告李桂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宗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宗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宗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上诉人王宗军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