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与丁国、刘吉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丁国,刘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00号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被告:刘吉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87号柘基城市广场近座B幢3层。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撤回对被告丁国、刘吉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20元,本院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