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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行审2号 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庞炼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庞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04行审2号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法定代表人刘炎发,局长。被申请人庞炼。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该局作出的荆土资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即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庞炼在非法占用的1397.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2015年6月,被申请人庞炼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集体土地1397.04平方米(旱地)修建钢管、扣件、模板堆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上述事实有2015年6月27日国土执法检查人员对被申请人庞炼的《询问笔录》、被占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徐书军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所作出的荆土资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向被申请人告知了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其作出该行为的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荆土资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庞炼在非法占用的1397.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杜克斌人民陪审员  朱启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