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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罗智与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智,张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74号申请人罗智,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铁黄塬村*组。被申请人张军锋,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岐山县蔡家坡镇同星村*组。申请人罗智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羁押待审,申请人现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岐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