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1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与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1170-2号原告潘跃琼。原告潘跃刚。原告潘跃蓉。原告潘跃华。被告冯桥昭。被告向莹莹。被告廖俊文。原告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与被告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的申请及王廷国所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廷国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若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105民初1170-2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原告潘跃琼、潘跃刚、潘跃蓉、潘跃华与被告冯桥昭、向莹莹、廖俊文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05民初1170-2号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贵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王廷国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5号房屋产权(权0260081,房屋建筑面积75.42平方米)。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等过户变更登记手续。附:(2016)川0105民初1170-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