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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大根与倪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根,倪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680号原告陈大根,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倪晓萍,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陈大根诉被告倪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酬金人民币1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000元,并按法律规定额外支付对应的逾期利息,数额以实际逾期天数为准,利率为当期天数为准,利率为当期银行利率;2、逾期起息日自2015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3、本案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算。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欠款人民币3600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晓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大根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酬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倪晓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大根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大根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