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0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3民初2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91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曾用名蒋某),男,生于1987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定春、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蒋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动辄和我发生纠纷,甚至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长期不睦。2014年8月,我向恩阳区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2014年11月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某的抚养问题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某辩称:我和原告赵某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执意坚持要离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婚生子赵某某归我抚养,赵某支付生活费;二、我是上门女婿,离婚后无去处,给我10万元安家费用;三、我到赵家6年,日夜奔波,不分昼夜干活挣钱,婚后创建的财产由我们共同所有(130平方米建筑面积);四、我去年为家人有更好的生活,包了点工多挣点钱,因工人不慎摔伤致残,欠下10万元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系男到女家落户。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自愿到原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人民政府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共同生活中,于2011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赵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琐事争执,2014年8月,原告赵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恩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查明:原告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木床一架、凉板椅一套、电视柜一个;被告蒋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碗一副、盘一副、床上用品二套、棉絮二床、毛毯二床、蚊帐二床、筷子二把、切刀二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大1P空调一台、热水器一个、防盗门三道、抽水设备一套;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4)恩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一年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事实表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赵某请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蒋某某长期在外,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婚生子赵某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赵某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成年为宜。同时被告蒋某某系男到女家落户,为家庭作了一定的贡献,原告赵某在离婚后应当给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被告蒋某某提出的婚后共同建修的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和婚后有共同债务10万元的主张,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婚生子赵某某由原告赵某抚养成年,被告蒋某某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从2016年4月起至婚生子赵柏胜成年时止),被告蒋某某有探望婚生子赵某某的权利,原告赵某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赵某所有。原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给付被告蒋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喻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