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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龙与中投互联(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中投互联(北京)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148号原告马龙,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被告中投互联(北京)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西区5号楼113室。法定代表人鲍巍,执行董事。原告马龙与被告中投互联(北京)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龙诉称,2015年8月3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职风控专员岗位,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薪资4000元,转正后每月5000元。2015年9月1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在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此后被告并未签字盖章。2015年12月,被告提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12月24日,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依法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0000元;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四、被告支付午餐补助27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原告在仲裁庭2016年2月29日庭审时明确增加、变更仲裁申请,故仲裁委员会目前没有作出仲裁裁决,并未逾期。2016年3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煜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