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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9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1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6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