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1167号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彬,经理。被告李红勋,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德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将自有的川R282**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原告代被告办理汽车购置税、上户、过户、年审、保险等手续,被告向原告每年缴纳服务费600元。2015年11月6日前,被告均能按月履行义务,尔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可被告迟迟不理。被告的行为属违约,故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挂靠协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将自有的川R282**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并签订了《汽车挂靠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代办汽车购置税、上户、过户、年审、保险等手续,挂靠期限为车辆报废为止,一方违约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8000元。原、被告各自履行了2015年11月6日前的义务,尔后原告催促被告将汽车参加年检和保险,可被告迟迟不理,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受法律保护。2015年11月6日前,原、被告均能按约履行义务,尔后被告拒不参加年检,也不参加保险,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行为致使双方协议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汽车挂靠协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充路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勋2014年6月16日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红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德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