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小雷与被告任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雷,任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庞小雷。被告任建阳。委托代理人任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雷与被告任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小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门亮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