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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魏立新、张花容与四川仁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立新,张花容,四川仁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立新,男,50岁。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花容,女,50岁。委托代理人伍小龙,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斌,董事长。上诉人魏立新、张花容与四川仁寿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立新、张花容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立新、张花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挺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