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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鲁洪旗与王宪琪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鲁洪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宪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鲁洪旗与被执行人王宪琪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宪琪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债务1500元)。执行中,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王宪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鲁洪旗1500元,并支付了案件执行费50元及民事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鲁洪旗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