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8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覃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80号原告刘某(又名刘潺),女,1993年4月5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被告张某,男,194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峰县。系原告外祖父。被告覃某,女,194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峰县。系原告外祖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张金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113351.76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金月个人储蓄存款账号42×××57上的余额103250元、账号60×××95上的余额10091.71元、卡号62×××53上的余额10.05元,合计113351.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同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