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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别名:全×),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协助老乡姜×(男,63岁,山西省人)将现金22500元存入银行卡内,后趁姜×不备,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与姜×的上述银行卡对调后交给姜×,后使用该银行卡取现、消费共计现金人民币21900元。被告人胡×于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涉案银行卡已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的证言,被告人胡×的供述,发卡交易信息、账户明细查询、借记卡资料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退赔被害人姜×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元;三、扣押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