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永维非法占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赵永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33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瞿联海,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永维,男,1981年11月7日,汉族,易县。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0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0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拆除违建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铁庄审判员 刘金霞审判员 孙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