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桂月与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月,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080号原告:张桂月,农民。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店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7933933M(1-1)。法定代表人:何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月与被告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桂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桂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桂月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