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行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贺云诉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云,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行初271号原告李贺云。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康连星,任县长。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尚武真,任主任。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原告诉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被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与其协调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谦审 判 员 尹乐敬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