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袁高燕与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952号申请人袁高燕与被执行人何月平、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高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何月平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另查明,本院依法评估被执行人何月平名下位于富阳区新登镇朗悦湾浴场的设施正在处置当中。除此,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9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权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