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长岭申请张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巴执字第02626号张悦:孙长岭申请张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告承担。特此通知审判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