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刑初33号被告人欧阳关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关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3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关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传唤;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关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关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始,被告人欧阳关成受同案人曹伟兵(在逃)的委托雇请工人黄玉华、古贵清、黄荣禄三人,在未经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产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电锯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村委会大旺岭山林地砍伐丰产林公司承包种植的桉树。2015年11月4日上午,丰产林公司员工在上述林地抓获正在砍伐林木的黄玉华、古贵清、黄荣禄三人,同日17时,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西线公路抓获被告人欧阳关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量为8.4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关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记录、林业用地合同、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鸣、黄某华、古某清、黄某禄、赖某文、黄某、陈某委、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关成的供述和辩解,韶关市曲江区林业局韶曲林鉴字(2015)(117)号大旺岭被伐林木现场鉴定书,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关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关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三日止,已减去原羁押的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