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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苏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张某某,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辩护人朱某某,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及辩护人张越、朱惠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使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发布出售信息,由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告人苏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的百度云盘账号及密码进行贩卖,并以收取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钱款。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出售给朱某的百度云盘(账号为xqXXXXXXXXX)内共提取到114个视频文件,二人非法获利36.66元。经鉴定,其中113个属于淫秽文件。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红包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网安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取证照片、提取的电子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案系同案犯苏某某先进行贩卖,被告人陈某某后来加入,获利亦分成给苏某某,应当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苏某某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苏某某刚成年,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贩卖淫秽文件113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简单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