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沈卫东与薛勇、刘平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东,薛勇,刘平山,娄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46号原告沈卫东,个体工商户。被告薛勇,农民。被告刘平山,副主任。被告娄书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东诉被告薛勇、刘平山、娄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卫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沈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