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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沈卫东与薛勇、刘平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东,薛勇,刘平山,娄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46号原告沈卫东,个体工商户。被告薛勇,农民。被告刘平山,副主任。被告娄书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卫东诉被告薛勇、刘平山、娄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卫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沈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