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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孙喜录、孙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孙喜录,孙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86号原告李国富,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孙喜录,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孙桂香,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富诉被告孙喜录、孙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