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孙喜录、孙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孙喜录,孙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86号原告李国富,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孙喜录,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孙桂香,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富诉被告孙喜录、孙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