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勾照林与曹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照林,曹保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勾照林,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保健,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