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勾照林与曹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照林,曹保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勾照林,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保健,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