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048号原告张某,男性,汉族,1987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伍某某,女性,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张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因被告伍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育有一子,距今尚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张某现不得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女方伍某某中止妊娠距今尚未满六个月,男方张某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