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韩泳与王明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泳,王明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40号原告韩泳,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明全,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泳与被告王明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泳撤回对被告王明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