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宏图基业塑料包装厂与山西汇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图基业塑料包装厂,山西汇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北京宏图基业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良山村村委会东北800米,组织机构代码L1385XXXX。经营者彭海亮,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XXXX,住该址,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刘卫东,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宏图基业塑料包装厂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申请人山西汇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坞城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000100094608。法定代表人赵瑞峰,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京011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汇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北京宏图基业塑料包装厂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汇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西汇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六万零二百七十一元七角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审判员 张丹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