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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521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红岗路15-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雪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