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峰与被上诉人余金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余金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1974年生。住淮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金恒,男,1973年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峰与被上诉人余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峰负担。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