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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峰与被上诉人余金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峰,余金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1974年生。住淮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金恒,男,1973年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峰与被上诉人余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峰负担。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