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XX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9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负责人文行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良、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XX发生借款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名下价值人民币1508191.1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名下价值人民币1508191.17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