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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1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福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