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5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颖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588号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颖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邹培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