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翟福棠与梁子帆、王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福棠,梁子帆,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37号申请人翟福棠。被申请人梁子帆。被申请人王玲。申请人翟福棠因情况紧急,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